第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确定部门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邮政、快递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在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科技应用、人才培养、车辆通行等方面制定扶持和鼓励措施,推动邮政业与电商、物流、制造业等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