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邮政业,是指为社会提供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行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