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第四章 发展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快递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鼓励快递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全国或者全国区域性服务功能设施。具体扶持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