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监督检查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