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列入保护名录但是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