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参与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护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持地区特色和传统风貌。

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环境、水资源、湿地、岛屿、山体和林木、野生动物、野生珍稀植物及文物等保护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