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