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禁止垂钓区域钓鱼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