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引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