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