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