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结合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元创新形式,强化市场主导作用和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培育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构建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