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统筹推动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

自主创新示范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