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