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