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