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拟建地下管线可能影响已建成的排水设施的,按照后建让先建、压力管让无压管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