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堵塞或者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有害气体;(三)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四)种植农作物或者挖坑取土;(五)修建影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