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掘动修复费。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