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林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生态林的行为。

在生态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