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生态林林地的;(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