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态林建设用地可以采取依法征用、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取得,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生态林建设用地用途需要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