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