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价格、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