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建立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