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八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节约用水效果明显的;(二)在节约用水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三)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四)积极支持配合、宣传报道节约用水工作的;(五)举报或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