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节约用水效果明显的;

(二)在节约用水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四)积极支持配合、宣传报道节约用水工作的;

(五)举报或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功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