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绿化工作,并将绿化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