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五十年至一百年树龄的树木属于古树后续资源。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