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