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 则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