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搭棚、拴系牲畜、架设电线、设置广告牌(标示牌)、晾晒衣物或其他物品;
(二)损坏绿化设施;
(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
(四)在绿地内饲养牲畜、种植农作物、挖坑取土、搭建(构)筑物、燃放鞭炮、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五)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垃圾、倾倒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六)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