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砂石料开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砂石料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料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税务、气象、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砂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