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砂石料采矿许可证或者砂石料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擅自开采砂石料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砂石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超越批准的砂石料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砂石料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砂石料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