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砂石料矿产资源,是指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土类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