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