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