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政务咨询投诉平台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