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文明习惯,树立文明风气。

充分发挥村(居)文化礼堂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在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教育培训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