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消费者协会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拒不告知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