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消费者协会。拒不告知的,消费者协会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披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