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治疗的选择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患者或者其家属有权要求查阅、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及收费清单等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当提供便利。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定期向患者明列收费清单。医疗机构非因抢救危重患者需要,使用特殊医疗器械和贵重药品的,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否则,患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