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供热经营者,在供热期内应当保证居民居室温度达到规定标准,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因经营者的原因,不能按时供热、提前停止供热或者温度达不到标准,造成消费者健康、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