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
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或者另作它用。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的冲印费,并按整卷价格的10倍给予赔偿。拍摄的内容为婚庆、旅游等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可以和经营者事先达成保价冲印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