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卫生质量标准,并按其标明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内容、规格、价格提供服务。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款;损害消费者健康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