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四条已废止实行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一)没有保修点的;(二)商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三)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四)自送修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修复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