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其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和受益单位的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