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居民筹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受益单位筹集,但必须经受益单位同意。其收支账目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和受益单位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