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兴办企业和公益服务事业。城建、土地、工商、税务、卫生、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建设用地、办理营业执照、征收税金、贷款等方面,应参照开办乡镇企业的有关规定,给予居民委员会扶持和照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