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辞职。居民会议对不称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撤换或其他原因出缺时,由居民委员会从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中聘请代理人员,按选举程序提请居民会议进行补选,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