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辞职。居民委员会可以接受居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辞职。居民会议对不称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进行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撤换或其他原因出缺时,由居民委员会从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中聘请代理人员,按选举程序提请居民会议进行补选,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