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相衔接。

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