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相衔接。林业和草原、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包括湿地保护相关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