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平原天然林保护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三)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

(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