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盗伐平原天然林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平原天然林林木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平原天然林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