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致使林木、林地受到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被毁坏的林地上没有林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