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平原天然林地内从事采集种子、采挖野生植物,培育种植林药、食用菌,驯养繁殖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种类、方式等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植被治理恢复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9日